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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既非罪犯也非英雄的大多数

歌星云云,对于一个社会实在并没有什么不好,多是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种现象而已。无非是歌舞升平一下子,文化消费一下子,点缀点缀,轻松轻松,至多是享乐的大大的有。

歌星义演骗人、歌星漏税,等等,都不是歌星表演与通俗音乐的应有必有之义。我们可以反对骗人漏税(或者说反对还不行,要予以制裁),却不必反对歌星;正如我们反对假冒伪劣、污辱与欺骗顾客的行为却并不一般地反对商场、商品与售货员、经理。

歌星要价太高,对于这种反映还是要分析。国家最好有个规定,有个杠杠,否则什么叫高,什么叫不高呢?跟谁比高,跟谁比反而可以说是太低了呢?至少歌星赚的不比倒卖房地产的人与挂靠在某单位搞边境贸易的人多,也不比利用某种身份与关系搞批件的人多。歌星的收入仍是劳动收入,这总比买空卖空、权力化为财富光荣。

有一些青年追星也不完全是坏事,至少比打架斗殴、赌博酗酒、闹事滋事更安全、更无害一些。当然特别有出息、有作为的青年不会老是疯狂追星,正如特别恶劣的罪犯也没有雅兴去追星。追星与旧社会的捧角一样,是一部分有钱而没有大善大恶的人的事。追星并不比打一宿扑克牌或一夜“筑城”更坏,多花一点钱是他们自己的事,而且钱花了可以促进流通——当然如果他们把钱都捐给灾区会更伟大得多,但是我们无法如此去要求每一个有钱的人。

我觉得我们做事需要有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我们对青年对人民的估计。这个估计就是过去人们常说的两头小中间大,雷锋、居里夫人式的人物很好,但在人们当中是少数,我们无法以他们的模式去设计青年人的生活方式。我们当然可以宣传之、提倡之、向往之,我们还必须承认——至少私下悄悄地承认,大多数人其实是做不到的。因此我们心里还得有另一笔账:一般地说,一个青年奉公守法,敬业乐群,正当挣钱,自力消费,也就行了。对一般人我们的要求不能超出法律所准允的、起码的道德标准所准允的范围太多。毋宁说,我们过去思想工作的一大失误就是我们常常考虑到英雄并希望大家做到英雄,我们也常常考虑到罪犯也随时准备与罪犯进行殊死的斗争,却常常忽略了大多数——既非罪犯也非英雄的大多数。

有时我们宣传的标准太高,一般人做不到,宣传者自己也做不到。于是出现了一批“马列主义要求别人自由主义要求自己”光说不练的假英雄,使宣传的高调威信扫地,使应有的理想主义被虚无主义所取代。对另一个极端的过分关注则夸大了阶级斗争,把大量的所谓中间状态的人推到敌人一边去。

歌星另一个罪名似乎是他们败坏了人民的欣赏高雅艺术与民族传统艺术的能力,他们的冲击造成了高雅艺术的困境。

乍一听,振振有词;实际地细细地琢磨琢磨,未必。

有些发达国家,通俗艺术泛滥而又泛滥。但是,与此同时他们拥有获得诺贝尔奖的大文豪,拥有世界第一流的作曲家、演奏家、指挥与乐队,拥有受到尊重与爱护的民族传统艺术。问题是在他们那里有国家与各界对高雅与民族传统艺术的关心支持,有相当多的能够欣赏高雅艺术的观众。他们把力量放在高雅或传统艺术的建设与发展上,却无须批评贬低通俗歌星。因为一个国家人们的文化素质再高也不可能人人都爱听交响乐,对欣赏趣味还不够高的多数人,总还是要给予他们能够接受的艺术享受。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的高雅与传统艺术本身也还需要提高提高再提高。谁说中国观众不识货?怎么帕瓦罗蒂和多明戈来演出的时候是那样热烈空前?怎么费城交响乐团来演出的时候是那样广受欢迎?如果我们抱怨现在的观众不如梅、尚、程、荀时代的观众爱戏、懂戏,那么我们能不能也反思一下我们的角儿的水平与演出质量呢?

谁也不可能把什么都占了。歌星赚得多,歌唱家地位高。当然如果你是帕瓦罗蒂式的歌唱家,就能够又有地位又是大款了。可惜,咱们暂时还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也就达不到这个名利双收了。